答
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个人所欠债务与债务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务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的条件时,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即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予以处理。根据您的描述,您婚前个人借款用于婚后家庭买房,婚前债务中的借款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双方物质生活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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